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:商号权

发布日期:2018-05-23 编辑整理:安徽省自考网 【字体:
  商号权概述
  1、商号权或称企业名称权,是企业对自己使用或注册的营业区别标志依法享有的专用权。
  2、商号权的性质。宜将商号权界定为兼有人格与财产内容的复合权。
  其理由是:(1)商号是企业主体人格的标志,具有区别生产经营的功能,同时商号也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;(2)商号是企业的无形财产,它的使用、许可使用、转让和继承,均能获得财产利益。
  3、商号权的特征:(1)相对的排他效力;(2)无期限的存续效力。

安徽自考网声明:

1、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,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,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。

2、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,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,版权归原作者所有,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。联系邮箱:952056566@qq.com


安徽自考便捷服务

安徽自考微信交流群

安徽自考微信交流群